家用天然氣報警器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,商業和工業用為3年。到期必須更換,不能超期服役。
| 標準編號 | 規定內容 |
|---|---|
| CJJ/T146-2011《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》 | 民用報警器使用壽命≤5年,商用/工業≤3年,第6.0.3條明確不得超期使用 |
| GB 15322.2—2026《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2部分: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》 | 最新國標,延續5年判廢要求 |
| CECS 364-2014《建筑燃氣安全應用技術導則》 | 家用探測器設計使用年限應≥5年 |
核心部件是氣體傳感器,屬于消耗品。超過5年后:
| 事項 | 頻率 |
|---|---|
| 自檢(按測試鍵,聽到蜂鳴即正常) | 每年至少1次 |
| 專業檢定(商用/工業) | 每年至少1次 |
| 外觀檢查(指示燈、是否誤報) | 每3個月1次 |
| 到期更換 | 滿5年立即換 |
另外,報警器不怕一直通電,反而怕長期閑置不用。如果安裝位置不當(如灶具正上方、油煙直吹處),會加速老化,實際壽命可能不到5年。